訴訟有三種成本:
心理(挺不挺得住?)
時間(挺多久?)
金錢(無端的支出?都被律師用掉了?)
打官司之前,建議能夠想清楚,訴訟的成本是否能夠承受。其心理成本的代價最高,屬於無法量化的部分,那種折磨只有身旁的人以及律師才看得出來、體會得到,曾有知名金融集團總裁因為涉案不幾,就自我結束生命,置換了心理成本及所有成本,其代價最為高昂,至為令人惋惜。
訴訟有三種成本:
心理(挺不挺得住?)
時間(挺多久?)
金錢(無端的支出?都被律師用掉了?)
打官司之前,建議能夠想清楚,訴訟的成本是否能夠承受。其心理成本的代價最高,屬於無法量化的部分,那種折磨只有身旁的人以及律師才看得出來、體會得到,曾有知名金融集團總裁因為涉案不幾,就自我結束生命,置換了心理成本及所有成本,其代價最為高昂,至為令人惋惜。
日前報載,標榜使用天然酵母並由知名藝人代言推廣之知名麵包連鎖店,爆發出售之麵包添加香精,引發社會與論撻伐,民眾更以該店標榜內容並高價出售之麵包與廣告及事實不符涉及詐欺,市長指出這種行為是「民生詐欺」,知名投資理財專家更在臉書上指出該連鎖麵包店之控股為掛牌交易公司,其股價從一年多前的58.2元飆升至212元,並在今年4月以來跌落至88元,並稱知到內幕的人早跑了。這種說法引發了檢方的興趣而剪報偵辦。大家心中的疑問,這家控股公司的「內部人」構成證券交易法何種犯罪?
一般認為,檢方偵辦的方向,可能是「內線交易禁止」,也就是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第1、2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前項各款所定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支付本息能力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非股權性質之公司債,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賣出。」。
吾人則認,在事實未明之前,除「內線交易禁止」的規定外,證券交易法的「證券詐欺」(俗稱證券交易法的「帝王條款」)條款,即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亦不能排除。以上這兩種情形都是一般認為的刑事白領犯罪,具體刑罰規定在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違犯者得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亦得併科新台幣1千萬以上2億以下罰金。須注意的是,不論是「內線交易」或「證券詐欺」,違犯這兩種罪的直接「犯罪所得」在新台幣1億元以上者,依同條第2項規定,刑度加重為七年以上,亦得併科新台幣2千5百萬以上5元罰金。
以上這兩個罪都是證券交易法的重罪,在訴訟攻防上有高度專業的技巧,因此檢方如何偵辦?將適用何種法條起訴犯罪?均值得吾人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