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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這是一般認知的「累積投票制」,也準用在被監察人的選舉(公司法第227條)。不過,它究竟如何以及是否真的能產生「累積」的作用? 採用累積投票制對於公司董事、監察人的意義何在?又有什麼眉角,值得注意。

應先理解,股東會(不論是股東常會或股東臨時會)議案的表決,一般議案是採取「每股一表決權」的原則(公司法第179條第1項),例外則有:①按照章程規定,特別股股股東行使表決權之順序、限制或無表決權(第157條第3款);②第179條所列舉無表決權的情形。而198條第1項既已明定每一股份有多少選舉權,與上開原則不同,也只適用於董事(含獨立董事)選舉,並準用於監察人。

在累積投票制下,投票實務最成為問題的是董監選舉案「選舉票」,關乎股東選舉權如何行使,以及公司的計票作業,如不明其眉角,就容易產生弊端。所以關於「選舉票」,應該瞭解二點。

第一點,「選舉票」的製作。由於公司法對於「選舉票」的製作雖無明文,但按照商業司的解釋,選舉票的製作屬於公司的自治事項(經濟部九六、七、二六經商字第0九六0二0九五一五0號函),所以選舉票由公司製作提供,股東不能自行製作選票,否則所投票的票也無效。在上市櫃公司,一般表決票及選舉票的製作權,也許規定在股東會議事規則裡,也可能在董事、監察人選舉辦法中重提或另行規定,這就是選舉票由公司提供及製作的實質依據。

第二點,「選舉票」的記載方式。在選、投票實務上,先確定公司採取得是「單記名」或「複記名」,選票也會依「單記名」及「複記名」兩種方式記載。然而,公司法就何為「單記名」或「複記名」並無明文,故採用哪一種記名也可能成為公司派以自治事項為名進行實質操作。實際上,很多人不明白單記名與複記名的區別為何,採單記名方式的選票,選票上記載應選董事相同人數之選舉票,並加填其權數,在股東會當日分發給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每張選舉票僅得填寫被選舉人1人,如應選董事為3人,股東就有3張選舉票,每張選舉票的選舉權數 = 股數X被選舉人數,即為股東的選舉權數,股東可以多張選舉票均投1人,或者分配選舉票張數於數位被選舉人,目前為大多數公司採用,計算選舉權數容易。採取複記名方式的選票,選票上記載應選董事相同人數,股東可以將所有被選舉人填寫於同一張選票,也可以集中或分配選舉權數於一人或數人,但分配選舉權數合計數,不得超過總選舉權數,如記載多於被選舉人或選舉權數,則該選舉票無效,如少於該選舉票之總選舉權數,減少部分的選舉權數視為棄權。因為這種方式計票作業耗時複雜,可能產生作弊的疑慮或未來股東會決議有效與否的爭議,目前較少公司採用。經濟部商業司在102年曾就單記名或複記名選票的發給,作出符合公司自治精神向來函釋,但並沒說哪一種正確或者較好,而是將此部分的爭議推給了法院解決。

股東會並不常開,也不容易召開,股東會有董事、監察人的選舉,則關乎各股東未來3年(一般常見的任期)股東權益。個人認為,公司法其實並沒有給累積投票制定義,吾人寧願從實際的效果來看待,單從法條規定股東可以集中或分配選舉權數來看,不會受制於一股一權的限制,有分配或集中的作用,則便於讓許多小小小股東來支持小股東,有助於小股東提名的候選人當選,這就是累積作用及其意義之所在(但也有台灣學者抱持質疑的態度,美國則早在1950年代就有如William, Campbell, Cole以及其後的Lewis Mill等人以數學方式驗證累積投票制的合理性,這與下一個眉角有關,詳後)。如由選票的製作及提供悉歸公司自治來看,選票記載採單記名或複記名的方式所產生的影響,極有可能被股東忽略,讓公司派在計票作業上有操作的空間,這是其中的眉角。資本市場發達的國家或地區,掛牌股權分散,股東願意親自出席的不多,而我國已預定2018年上市、上櫃公司的股東會將全面採用電子投票,立意上冀望便利並有助於股東更明白表決或選舉權的集中或分配,可以提昇投票結果的透明度及可稽查性,但這樣是否反而使得董事會主導公司地位益形堅固,值得吾人再進一步觀察。

在累積投票制實務的另一個重要問題是,除了選票及計票有可操作空間外,累積投票制最終的選舉結果也可以被公司派操作。其作法是公司派的董事會利用縮減及調整一般董事及獨立董事席次來大作文章以保衛經營權,依據是來自章程賦予董事會的權限,例如,公司章程規定董事九人,只說董事幾人至幾人,另以文字表達獨立董事幾人至幾人(不能密於整體董事席的五分之一),這樣整體董事的席次就可以由董事會在一般董事與獨立董事間調整,加上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董事可以提前全面改選,讓董事席次縮減及調整以及改選的時機有了正當性,其結果會讓董事、獨立董事當選門檻的選舉權數提高(投資約上對於相對安全或保證安全取得一席董事的選舉權數在投資學上已有 總選舉權數/(應選名額+1)和1+(總選舉權數/(應選名額+1)的計算公式,茲不贅述),市場派就算持有比例不算少的股份,也無法在選舉中獲取一席,實例顯示,公司派可能囊括全部或過2/3的席位而保住了經營權,這又是其中的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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