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昨天,晶圓代工大老張忠謀宣布在2018年6月開完台積電的股東會後就退休,他同時說未來的台積電將採取「雙首長制」,一位是董事長,一位是總裁。疑問是,在現行公司法下,有沒有可能採取雙首長制?

公司同時存在兩個首長,那麼公司究竟要如何運作? 我們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

很明顯的,「董事長」只有一位,而「總裁」則是尊稱、是商業用語,不是公司法法定的身分,絕無可能分享公司法賦予「董事長」對內三位一體的權利,以及對外法定代表權。但是,通過公司章程實現公司自治的分權設計,這位「總裁」可以是董事或常務董事,甚至可以是副董事長(只能有一位,作為董事長的備位),更可以通過董事會的委任,任命成為公司經營團隊的「首長」,而無論採用「總經理」、「總執行長」、「共同執行長」名稱中的哪一個。

投資人關心的是,如果分權得宜,台積電的公司治理運作也不會產生問題,但不要被「雙首長制」的說法迷惑了,那只是讓這兩位先生心情舒坦的說法罷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公望法律 的頭像
    公望法律

    公望法律

    公望法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