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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含量是企業競爭力的重要指標,對科技業而言,技術的一部分必須以智慧財產權(中國稱之為知識產權)方式在外部呈現,通常是實質規格的制定、專利權之申請或著作權的取得等,藉以公諸於世,劃定雷池,告誡競爭者請勿跨越;技術的另一部分是以秘密的方式嚴加保護,讓祖傳秘方,讓有限的內部人可知,澤及子孫,流芳百世。可口可樂的配方保密百餘年,迄未公諸於世,就是最好的例證。應注意的是,專利的前身,不僅僅是技術而已,同時也是營業秘密,而在成為專利之後,雖然依法公布了申請專利的要點,但這種技術的實施,靠得是統稱的製程,這是最核心競爭力的部分,不是幾張圖紙或說明就可以達到,就考量以營業秘密的方式嚴加保密。如果說營業秘密是智慧財產之源,名實相符。營業秘密的特質之一,就是屬人性,營業秘密為人所知,為人使用,當人流動時,營業秘密其實也就跟著走了。因此,營業秘密的管理關係,其實就是以制度對於人的管理,以防止營業秘密的洩露。

以彺,臺灣《營業秘密法》對於營業秘密的保護只以民事手段保護,刑事部分長期仰賴刑法妨害秘密罪章的規定,保護力度明顯不足。這種情況在102年1月30日修正公布實施後的《營業秘密法》有了改善。修正後的《營業秘密法》對於侵害營業秘密的刑事責任有大範圍的增訂。其第13條之1至第13條之4並分別設有明文,在第13條之2對於「意圖在外國、大陸、香港或澳門使用」,而違犯第13條之1之罪,加重處罰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如「所得之利益」超過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二倍至十倍範圍內酌量加重。簡案是修正後矚目首案,是重要里程碑。又h公司是公發公司,如損害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上者,《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2款的之特別背信罪,也應適用,其處罰則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如果「犯罪所得」在新台幣元以上者,也是加重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應注意的是,《營業秘密法》的刑事責任規定,是告訴乃論罪,必須由秘密的所有人依法提出刑事告訴,才可以進行刑事追訴。至於簡員洩密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是侵權行為,依《營業秘密法》也有賠償責任的明文,當然逃不掉。 

h公司是世界級大廠,資安、保密世界一流,終究仍發生此案。由於營業秘密是由「人」掌握的,因此「人」始為問題的核心,人的流動,應與秘密的流動劃上等號。唯一慶幸的,簡案是內叛,證據較易取得;如果是外敵,那難度可就高了。看了這則導,感覺相當可怕、憂心。管理者對於以「保密暨競業禁止」手段來保護「營業秘密」,而且在網路環境已成為生活、工作的一部分的同時,「數位證據」的取得及判讀,益發突顯其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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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報導:HTC精準銷售數字 簡志霖都外洩 聯合新聞網作者: 記者張宏業╱台北報導 | 聯合新聞網 – 2013年9月6日 上午4:35..

檢調偵辦宏達電(HTC)商業間諜案,查出首席設計師簡志霖不但外洩新版SENSE圖形介面,甚至連最高機密的精準銷售數字都外洩。辦案人員說,精準銷售量就像報紙、雜誌發行量,屬於商業機密,這些資料外洩「等於讓對手探知戰術與虛實」。


外傳簡志霖合作洩密對象是大陸四川成都市政府,並非私人企業;對此檢調僅表示,對象是官方支持的企業,但未透露董監事是否有官股。


檢調上周搜索查扣簡志霖電腦過濾,發現檔案中存有簡體字版投影片簡報,內容包括SENSE圖形介面、宏達電多款熱銷手機銷售總量、手機市場分析圖,懷疑機密已全被大陸掌握。


簡志霖是宏達電執行長周永明的頭號戰將,不但知悉宏達電手機關鍵技術,還掌握各年度精準手機銷售量。據查,簡志霖涉嫌在台灣開設曉玉公司,計畫離職後與大陸合作生產手機,準備與宏達電分食大陸市場,因此攜帶新版SENSE圖形介面、手機精準銷售量等敏感資料赴大陸做簡報。


檢調日前提訊簡志霖調查洩密,經由簡同意搜索汽車,在後車廂查獲七百八十萬元現金;簡未透露資金來源,檢調懷疑此部分與勾結廠商A回扣有關,深入追查。


宏達電遭浮報設計費案,檢方昨天也首度提訊宏達電設計部處長吳建宏,並約談經理黃國清到案,追查手機機殼設計費核銷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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