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通過經年的審理,所有訴訟當事人引頸企盼的就是判決的結果,不論是被害人或被告,甚至是關注案件的社會大眾,而判決結果如何,牽動著法律事件未來的發展。
法律上的「宣判」,指的是「判決的宣示」,是法院就案件審理、判斷後的結果,向外宣示並使其生效的訴訟行為。刑事訴訟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判決應宣示之。但不經言詞辯論之判決,不在此限。」;同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同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應宣示之判決或裁定,於宣示之翌日公告之,並通知當事人。」,可見宣判雖屬簡單的動作,可惜法院實務卻根本不重視宣判,因而產生許多怪象。
怪象:①時常見到案件的審判長在言詞辯論終結當天說:「本案辯論終結,定○○年○○月○○日上(下)午○○點宣判,宣判可以不必來,判決書會寄給你。」當事人聽了之後,感覺上就像是法官草草結束了一個案子,案件離手,就不干法官什麼事了,反正判決的書面會寄給你。殊不知等待寄來判決書,無異又延長了案件的等待,多了一份折磨。②有人去聲請聆判,案件的被告人數很多,於是法官問,聲請聆判者何人,接下來就只對聲請聆判被告那一部分唸了主文,其餘一概略過,快閃走人,在庭的其他人感覺就像是其他的部分有什麼秘密,深怕宣判是見不得人的事。③按照法律規定「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並告以理由之要旨」,然而絕少法官會說明主文的意義,更不用說告以理由之要旨了,正因這樣,許多人在二審,尤其是第一審判無罪的案件,案子由檢方不服而上訴,但聽到(檢察官)「上訴駁回」的「駁回」兩個字,常常不明就理的嚇出一身冷汗。④有的案件判決「免訴」,就更傻眼了,啥是「免訴」,被告問,不是有罪無罪嗎?,被害人問,案件怎麼可以「免訴」,是不是不可以再告了。
迷思:我們看醫生,希望醫生告訴我們,我的病情如何? 我要怎麼面對? 然而,判決宣示的意義在於公開,藉以教化,為什麼法院對於宣判如此神秘、草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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